婚前的安置房 婚后加名算夫妻共同财产吗?

2018-10-31 10:14 浏览人数:1202次 来源:中国江苏网

婚前的安置房,婚后加名算夫妻共同财产吗?

经法院调解,房子归男方所有,补偿女方40万元

常报全媒体讯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,在目前的社会中很常见,尤其是女方要求加名的偏多。但是,一旦夫妻失和对簿公堂,房产该如何分割?近日,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晨旻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。

2009年5月31日,溧阳市民马某与姜某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。双方结婚前,马某父母所有的房屋拆迁,因马某是独生子女,马某及其父母拆迁获得两套房产,一套房产为马某父母居住所有,一套房产装修后由马某与姜某在结婚后居住。不过,这两套房产在马某与姜某婚前均未领取房产证。

2014年2月10日,马某和姜某一起领取了他们居住房屋的房产证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马某及姜某共生育两子。2016年11月,姜某起诉离婚,后撤诉。2017年8月18日,姜某再次起诉离婚,法院判决不予准许。但是,因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姜某于今年5月再次向溧阳法院起诉离婚,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大儿子的抚养权归马某,小儿子的抚养权归姜某。

马某收到应诉材料后,对于离婚及孩子抚养权问题并无异议,但对于登记在双方共同名下的那套房产的分割,意见颇大。

姜某认为,房屋确实在两人结婚前就交付了,当时就定为两人结婚的婚房。结婚时,马某和其父母就都说好是送给她的,所以在领房产证时,把房子登记在了两人的名下。既然马某及其父母决定赠与自己,并且完成了不动产权属登记,该房产就是两人共有的。

马某则坚持,涉案房屋是父母拆迁安置所得,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作为姜某的代理律师,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晨旻认为,虽然房屋确实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前就产生的,但因为婚后领取房产证时,已将两人的名字共同登记在册,这就是一种赠与,无论是马某还是其父母,都没有其他证据来推翻这个已经成就的赠与行为,因此,涉案房屋就属夫妻共同财产。案件处理过程中,法院采纳了姜某关于房产分割的主张,多次要求马某考虑相关情况。最终,双方于近日达成一致:约定涉案房屋归马某所有,由马某一次性补贴姜某40万元。

延伸阅读:

房产证加名有讲究:婚后一方用婚后财产买房,另一方要求加名的,不怕手续麻烦,掏得起工本费的可以加,但建议不用加。因为婚后买房,加不加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,除非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。

婚前要求加名的,一定要书面写好赠与合同,在合同中约定以结婚为目的赠与,这个很重要。

房产加名默认是共同共有,但在赠与合同中可以约定赠与的比例,设为按份共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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