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月起,物业费不再单独收取共用设施运行维护检测费

2019-08-13 09:13 浏览人数:1353次 来源:阳光网

近日,新修订的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公布,9月1日起执行。电梯、景观等共用共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,不再由物业公司另 行收取;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、自由或者租赁车位物业费和车位费应当下调。

下月起,物业费不再单独收取共用设施运行维护检测费

《办法》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行为作了明确规定,要求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,不得将签订《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》或者《物业服务合同》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 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、强制服务、强制收费,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、多收费少服务,以及变相收费。

其中,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、改 造费用,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,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 物业服务支出。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、景观、消防、安防、电梯等归属 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、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 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,不得单独收取。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暖、 通信、有线电视、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,实行抄表到户的,应 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,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。

《办法》还规定,经业主验收,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 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、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, 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、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 各设区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;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 业服务合同执行。

根据《办法》,利用、占用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、出 租等经营活动的,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,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 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,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。

对于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、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, 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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